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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1條

備用容量資產相關營運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資產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電信業務及其未來通信使用量可能增加而額外備置之資產,包括設備、土地及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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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