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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8條

經營者按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將電信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細項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成本分攤步驟: 一、將各項一般管理功能成本依已分攤成本法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三類細項成本池庫。 二、將各項支援功能成本依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及網路元件二類細項成本池庫。 三、將各項網路元件成本依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四、彙集各種電信業務之相關成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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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