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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 第25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5條
各項按用途別分類之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情形,歸屬至各經營者內部發生或受益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從事營運作業活動之功能,將該成本按
第二十條
至
第二十四條
規定執行歸屬。 成本蒐集程序須從事多層次細部成本蒐集者,各項細部成本蒐集程序亦應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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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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