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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第12條

警示涉詐帳號或疑似涉詐帳號經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解除控管,或控管期限屆滿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解除該帳號之控管。 客戶認為其帳號非警示涉詐帳號或帳號涉及詐欺犯罪之情形已不存在時,得檢具事證,以書面向司法警察機關申訴,司法警察機關應將申訴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客戶認為其帳號非疑似涉詐帳號或帳號涉及詐欺犯罪之情形已不存在時,得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申訴,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查證屬實,應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建議解除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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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