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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 第3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第3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訂定防詐內部措施,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綜合考量前條第三款之認定因素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同業公會所發布之疑似詐欺態樣,訂定疑似涉詐客戶認定之態樣。 二、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了解詐欺風險,至少涵蓋客戶、服務、交易及支付管道,訂定防詐內部措施之預警規範及確認程序。 三、對高風險業務關係者採取之必要強化管理措施。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於訂定防詐內部措施後,應定期檢查執行狀況,並作成評估報告;如有缺失,應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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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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