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 第7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第7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採行下列方式將疑似涉詐客戶相關資料儘速通報該客戶所在地之司法警察機關: 一、郵寄或傳送至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收件地址或電子信箱。 二、使用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網站進行通報。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