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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7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二條訂定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有關各種準備金提存或計算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三十一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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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