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簡易人壽保險法
› 第37條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7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一、違反
第五條
第一項、
第七條
、
第七條之一
、
第八條
第二項、
第九條
、
第十三條
第一項、
第十七條
第一項但書、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八條
之規定。 二、違反依
第四十二條
訂定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有關各種準備金提存或計算之規定。 三、違反依
第三十一條
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6條
看 簡易人壽保險法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