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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公糧業者應依契約及有關法令辦理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並接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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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