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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要糧食生產之調查、統計,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種植及收穫面積。 二、收穫量。 前項第一款種植及收穫面積之調查、統計資料,得以航遙測技術及現場調查為之;第二款收穫量之調查、統計,得以現場調查配合樣本田坪割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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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