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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糧食產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糧食需要量。 二、糧食生產目標。 三、公糧收撥數。 四、糧食輸入、輸出數量。 五、糧食安全存量。 六、相關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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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