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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主要糧食,指稻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糧食;所稱農戶耕地,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之耕地可供糧食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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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