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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立稻米分級檢驗制度,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調查稻米生產及市場銷售之品質。 二、輔導稻米分級收購、儲存、碾製及銷售管理。 三、指導稻米檢驗技術及方法。 四、依國家標準各等級或所定品質規格,對市場銷售稻米之品質規格、包裝、標示等實施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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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