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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身分證明及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前項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辦調查機關名稱。 二、調查人員姓名。 三、執行調查名稱。 四、調查實施期間。 五、查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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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