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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3條

聘(僱)用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辦理年終考核。 聘(僱)用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服務未滿一年而連續任職滿六個月者,予以辦理另予考核。 聘(僱)用人員任職未滿六個月者或留職停薪人員,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年度內一次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並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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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