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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10條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委託專業機構依其訂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處理網域名稱爭議事項。 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處理網域名稱爭議事項,由國際指配機構授權之爭議處理機構依國際指配機構規範之爭議處理流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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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