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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5條

表徵我國頂級網域名稱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以下稱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備置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之文件,供主管機關必要時查核。 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對外提供服務一個月前函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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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