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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 第16條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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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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