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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4條

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或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計畫書。 二、法人登記或籌備證明文件(政府機關免附)。 前項第一款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之名稱、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 二、服務項目及說明。 三、系統及網路設備概況(含各地點建設之系統及網路設備架構圖及其設備明細表)及下列系統之安全及備援措施: (一)註冊管理業務系統。 (二)網域名稱系統,網路位址註管機構得免附本項文件。 (三)註冊資料查詢系統。 (四)可提供全球網際網路互連運作之說明。 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或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開始提供服務一個月前檢具獲國際指配機構或國際網際網路位址指配機構認可之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營運計畫書及第三項相關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之文件內容於開始提供服務後有變更者,該註管機構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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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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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