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 第14條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4條

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主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停業或歇業。 二、原申請認可條件變更致資格不符。 三、考量營運因素終止辦理顧問服務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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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