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 第15條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5條

顧問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辦理顧問業務,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據以執行。 前項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資格及訓練。 三、儀器設備資料及清單。 四、顧問服務執行程序。 五、文件及紀錄管制。 六、顧問服務之管理及審查。 七、顧問服務年度業務報告。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所定執行業務與實施管理之文件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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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