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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 第15條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5條
顧問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辦理顧問業務,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據以執行。 前項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資格及訓練。 三、儀器設備資料及清單。 四、顧問服務執行程序。 五、文件及紀錄管制。 六、顧問服務之管理及審查。 七、顧問服務年度業務報告。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所定執行業務與實施管理之文件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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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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