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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顧問機構執行顧問服務之實績及品質情形,定期實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公開之;查核結果區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四種等級。 前項查核結果,顧問機構有應改善之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由其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第一項之查核及第六條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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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