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 第24條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24條

顧問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註銷其登錄: 一、未依規定每年接受必要之教育訓練。 二、未依規定執行顧問服務工作,或顧問服務報告有虛偽不實。 三、對因執行顧問服務而取得事業單位資訊或其服務結果,未能善盡保密責任。 四、執行顧問服務過程,違反事業單位之規定或有其他損及其利益之情事。 五、已於顧問機構離職,經顧問機構報備,或該機構未報備而由顧問人員通報。 六、經顧問機構重複登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本法或本規則情節重大。 顧問人員因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事由而被註銷登錄者,自註銷之日起三年內,顧問機構不得再為其提出登錄之申請。 顧問人員因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七款之事由而被註銷登錄者,自註銷之日起五年內,顧問機構不得再為其提出登錄之申請。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具有醫療法所定醫事人員資格之顧問人員,涉有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者,得依職權移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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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