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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 第17條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7條
顧問機構執行臨場服務,應由專任負責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相關服務工作之負責人。 前項臨場服務執行過程及結果,應作成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名稱、地址。 二、服務之日期、內容及結果。 三、事業單位配合人員之姓名。 四、執行之顧問人員及專任負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之姓名。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由顧問人員簽署後建檔備查,並至少保存五年。紀錄影本應交付事業單位存查。 第一項之代理人,應由專職顧問人員中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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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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