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 第1條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森林法
第十七條之一
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森林區域內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為自然保護區:一、具有生態及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二、具有生…
第3條
自然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或調整之: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設置之必要。二、保護對…
第4條
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5條
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經核定公告後,森林所有人或經公告指定之管理經營機關應於六個月內,…
第6條
公有林或私有林有符合第二條之條件,管理經營機關或所有人不依前二條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其…
第7條
管理經營機關得視自然保護區內環境特性及生態狀況劃分下列各區,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管理之:…
第8條
管理經營機關得將下列自然保護區管理事務項目,委託或補助研究機構、民間保育團體、個人(以下簡稱…
第9條
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
第10條
在自然保護區之核心區與緩衝區,有下列情形,應經管理經營機關許可後進入。一、為學術研究必要者。…
第11條
在自然保護區之永續利用區,經申請管理經營機關或管理單位轉主管機關許可者,得為下列行為:一、設…
第12條
依前條第二款申請者,應檢附載明採集物種之名錄、數量及用途計畫書;如發現新種或新紀錄種,而需採…
第13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辦理經許可之各項相關活動或執行計畫,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環境,並應接受管理經營機…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