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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第10條

臺灣地區仲裁人未經許可擅自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者,應依本 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處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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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