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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 第12條
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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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所定書函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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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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