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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2條

本債券專作依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 九款、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百十五條,徵收左列各款公共建 設用地,補償地價及建築改良物時,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之用: 一、鐵路、公路、市區道路、飛機場站與港灣之開闢及改善。 二、防水、蓄水、灌溉、排水與下水道之興建及改善。 三、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對新工業區及新社區之開發。 四、實施都市計畫,對前三款以外公共設施之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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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