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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6條

本債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分別委託臺灣土地 銀行或直轄市市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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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