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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8條

本債券償還期限為四年至八年。第一、二兩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 每屆滿一年,付息一次;自第三年起,每年平均攤還本息一次,期滿全部 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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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