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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5條

本債券於償付地價及建築改良物價款時搭發;其搭發成數,由省 (市) 政 府擬訂,經省 (市) 議會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徵收土地,依前項成數計算搭發本債券之數額時,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 自補償之地價中扣除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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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