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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7條

本債券還本付息基金,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按年列入各該省、市地方總 預算,預期撥交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市銀行專戶存儲備付。 臺灣省政府所轄縣 (市) 政府依第二條之規定補償地價及建築改良物價款 時,得由省撥借土地債券,分年歸還;其償還辦法及財源,由省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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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