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 第3條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3條

本債券每年度發行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省市當年度地方總預算百分之 二十。但每年還本付息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省市當年度地方總預算百 分之二十五。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