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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1條

中央政府為在臺灣地區實施平均地權,授權該區省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 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發行各該省 (市) 平均地權土地債券 (以下簡稱本債 券) ,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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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