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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航行得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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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未經許可之漁船,或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停泊於第二條公告以外之大陸地區港口者,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依本辦法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種類及噸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4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事業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該管漁船主管機關…
第5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或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非屬第三條公告之漁船種類及噸…
第6條
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定格式,向該管漁船主管機關申…
第7條
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漁業人及船長每航次應全程開啟船位回報器,並維持正常運作。
第8條
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自大陸地區載運任何物品返回臺灣地區漁港。
第9條
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於進出漁港時,其漁業人或船長應向海岸巡防機關報驗實施安全檢查。
第10條
未經許可之漁船,或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停泊於第二條公告以外之大陸地區港口者,依…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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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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