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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航行得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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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