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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事業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該管漁船主管機關核轉或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 依第一項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變更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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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