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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或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非屬第三條公告之漁船種類及噸級。 二、經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許可未滿二年。 三、經依本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處分一定期間之停航,執行完畢後未滿二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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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