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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第四條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定格式,向該管漁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之航次及相關統計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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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