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海漁船船主申請僱用大陸船員,應委託仲介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僱用大陸船員及進入境內水域許可,經審查通過後,發給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許可文件及大陸船員來臺許可文件:
一、漁船船主與仲介機構簽訂之委託勞務契約影本。
二、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影本。
三、勞務合作契約所附受僱船員與所屬漁船之資料及相關費用明細表。
四、大陸船員居民身分證影本。
五、船員培訓證書;其經中央主管機關電腦查詢確依規定完成培訓者,得予免附。
六、由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具自檢查日起至申請僱用之期間,未逾六個月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影本。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僱用大陸船員許可期間,以前項第二款勞務契約之有效期限為準,最長不得逾二年;大陸船員來臺許可之效期,最長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