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7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大陸船員隨直航客船進入境內水域,所攜帶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以大陸船員隨身攜帶自用日常物品限量表(如附表)之規定為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權責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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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