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5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大陸船員送返大陸地區時,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證件查驗及收回識別證,並於大陸船員資訊管理系統註記離船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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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