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1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條

為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八條第 三項但書及第四項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申請 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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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