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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64條

菸草種植人之耕種方法違反規定者,應依左列各款規定,於次一年期處理 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拒絕菸草管理機構之輔導者,按其情節輕重給 予書面警告,如再犯時,予以核減其種菸面積○‧一至○‧三公頃。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種植非規定之菸草品種或種類者,除核減其面 積○‧一至○‧三公頃或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外,其所生產之菸葉 由菸草管理機構處理。 三、不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剷除菸苗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公頃。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超過或未達株行距標準範圍者,減少其種菸面 積○‧一公頃。 五、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未依限送繳明細表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 公頃。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故不插立標牌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公 頃。 七、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本圃間作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公頃。 八、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私自保留種子者,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九、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核准變更菸草種植地點或菸葉乾燥設備者 ,減少其種菸面積○‧二公頃或不予許可繼續種植菸草。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運菸葉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公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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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