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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23條

零售商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涉及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或其他法 律,依各有關規定辦理外,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許可後喪失原許可所應具備之條件或有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或違 反第二十一條未依限辦理繼承變更登記者,撤銷其許可。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者,得撤銷 其許可。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文規定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經通知改正三次後仍不 改正者,得撤銷其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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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