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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 第23條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23條
零售商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涉及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或其他法 律,依各有關規定辦理外,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許可後喪失原許可所應具備之條件或有
第六條
規定情形之一,或違 反
第二十一條
未依限辦理繼承變更登記者,撤銷其許可。 二、違反
第十條
第一項、
第十一條
、
第十三條
至
第十八條
規定者,得撤銷 其許可。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文規定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經通知改正三次後仍不 改正者,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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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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