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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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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