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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28條

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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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