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菸害防制法 › 第33條

菸害防制法 第33條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十二條各款規定之一,製作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廣告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菸害防制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