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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41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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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