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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36條

製造或輸入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物品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者,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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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