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菸害防制法
› 第30條
菸害防制法 第30條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各款廣告之一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9條
看 菸害防制法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