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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 第37條
菸害防制法 第3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供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三、違反
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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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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